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三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