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3. 第三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