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八条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