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