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 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 第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 第六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