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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各项重大诉讼事项的信息:

报告期内已经判决执行的重大诉讼的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金额以及发生损失的金额等。

报告日存在的未决诉讼的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金额、可能发生损失的估计金额或损失的范围等。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损失金额,需说明不能估计损失金额的原因。

重大诉讼事项是指本季度内诉讼标的金额排名前三位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