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六节 风险管理能力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六节 风险管理能力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进行自评估时,应当区分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九个部分,对照各部分的每一项具体要求,逐项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状况,并逐项列报符合的程度(包括“完全符合”“大部分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不适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