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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二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列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季度报告的审计意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意见的类型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歧,以及季度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调整但未调整的内容、未调整的原因等。

其他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了审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当期编报的季度报告中按照上述要求列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