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提高支付市场风险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维护支付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错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监管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支付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突发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二类事项。 第七条 一类事项包括下列情形: 第八条 二类事项包括下列情形: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九条 支付机构报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的,应当于相关事项实施或者生效前至少30个自然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支付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一类事项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报告,并在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二类事项的,支付机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报告,并在事项发生后5… 第十二条 事后报告事项的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事后报告事项涉及风险处置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持续报告处置进展,并在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一类事项和涉及风险处置的二类事项,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在接报后半小时内、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总行,并及时提交…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关联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涉及支付机构分公司的,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步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报告、处置情况报告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当及时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将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纳入支付机构年度分类评级考核。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要求支付机构就重大事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可以对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保密制度规定,合理确定知悉范围,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健全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明确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处置责任部门和应急处置流程、措施,提高风险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或者报告重大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采取约谈等监管措施,并可以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支付机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首次报送本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基本信息及… 相关版本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