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二类事项的,支付机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报告,并在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