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九条 支付机构报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的,应当于相关事项实施或者生效前至少30个自然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支付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一类事项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报告,并在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二类事项的,支付机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报告,并在事项发生后5… 第十二条 事后报告事项的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事后报告事项涉及风险处置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持续报告处置进展,并在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一类事项和涉及风险处置的二类事项,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在接报后半小时内、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总行,并及时提交…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关联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涉及支付机构分公司的,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步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报告、处置情况报告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当及时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