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涉及支付机构分公司的,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步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经营管理地与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不一致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步报告经营管理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机构经营管理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配合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支付机构机房部署地与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不一致的,涉及系统故障等重大事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步报告故障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机构故障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配合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