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关联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