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对一类事项和涉及风险处置的二类事项,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在接报后半小时内、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总行,并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涉及风险处置的,应当持续报告处置进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