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事后报告事项涉及风险处置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持续报告处置进展,并在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