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报告、处置情况报告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应当及时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