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将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纳入支付机构年度分类评级考核。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要求支付机构就重大事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可以对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保密制度规定,合理确定知悉范围,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健全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明确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处置责任部门和应急处置流程、措施,提高风险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或者报告重大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采取约谈等监管措施,并可以依…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