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或者报告重大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采取约谈等监管措施,并可以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支付机构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不豁免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支付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