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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支付机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首次报送本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基本信息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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