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分公司是指支付机构为落实本地化经营、管理要求设立的,已在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分公司所在地指支付机构法人、分公司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经营管理地是指支付机构的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实际办公地址。支付机构机房部署地是指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系统机房部署地址。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支付机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支付机构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包括间接拥有25%(含)以上支付机构股权的自然人,通过表决权、控制权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支付机构的自然人,以及享有25%(含)以上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股权收益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支付机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超过”均包含本数,“不超过”均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