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支付机构报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的,应当于相关事项实施或者生效前至少30个自然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支付机构报告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事项的,应当于相关事项实施或者生效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实施计划,对公司经营、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付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可能造成支付业务中断、功能故障或者其他负面影响的,还应当包括应急处置、舆情监测等工作预案。支付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控制架构等方式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说明协议控制架构的具体安排。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