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的报告和报表等常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