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监管责任人。

支付机构分公司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支付机构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与辖区内支付机构(含分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机制,明确报告渠道和联系方式,督促支付机构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