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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支付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突发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二类事项。 第七条 一类事项包括下列情形: 第八条 二类事项包括下列情形: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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