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六条 为了便利通关,境外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第九条 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合格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第十四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登记证书… 第三章 质量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实行质量信用管理。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上报国家质检总… 第十九条 按照质量信用,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三个层级: 第二十条 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同合同、同发票、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该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进口棉花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检验结果告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该… 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评估确定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原评估结果有…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并通知检验检疫机构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质量信用评估过程中发生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暂停评估。待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束后,继续组织评估。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获得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按下列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进口检验 第二十七条 进口棉花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除提供规定的报检单证外,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提供《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按照下列方式对进口棉花实施检验: 第二十九条 实施进口棉花现场检验工作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查验。查验时应当核对进口棉花批次、规格、标记等,确认货证相符;查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等相关要求,有无包装破损;查验货物是否存在残损、…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进口棉花实施数重量检验、品质检验和残损鉴定,并出具证书。 第三十二条 进口棉花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境外供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应当持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棉花销售、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其记录进行检查,发现未建立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书面通知收货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信用评估和检验监管工作档案。国家质检总局对质量信用评估和检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重新申请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进口棉花的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棉花供货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棉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