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