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六条 为了便利通关,境外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第九条 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合格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第十四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登记证书…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