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