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