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