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