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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进口棉花的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棉花供货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棉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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