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进口检验 第二十七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进口检验 第二十七条 进口棉花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除提供规定的报检单证外,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提供《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