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棉花销售、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其记录进行检查,发现未建立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书面通知收货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