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书面通知限期整改仍未建立进口棉花销售或者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的; 不如实提供进口棉花的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