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质量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质量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无异议或者期限届满未申辩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最终评估结果,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同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