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同合同、同发票、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该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等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约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马克隆值不合格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60%的;
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未及时赔偿的;
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的5%的;
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混有异性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