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