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第四十八条 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