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六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第六章 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