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第六条 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