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 第二十条 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