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第四条 投资者开展证券交易,应当依法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证券公司为其买卖证券并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证券经纪业务涉及的账户、资产、系统、人员、场所等实施统一管理,并采取措施识别、监控、处置各类风险。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营销活动加强统一管理,防范从业人员违规展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证券公司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还… 第十二条 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证券公司。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提醒投资者阅知有关业务规则和协议内容,向其揭示业务风险,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确认。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机构投资者、金融资产超过一定金额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上述金额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确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因素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提供针对性的…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发现不符合账户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结算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直接向证券公司发送委托指令。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委托指令接收、排序、处理的相关要求,公平对待投资者,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委托指令与成交记录…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审核机制,核查投资者委托指令要素齐备性。证券公司委托指令审核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委托指令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买卖价格和接收投资者委托指令的时间顺序向证券交易场所申报。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规定成为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参与人,持有和使用交易单元。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不得将持有的交易单…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开展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交易,并主动避免异常交易。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发现异常交易线索的,应当核实并留存证据,按照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证券交易场所要求协助开展异常交易管理工作的,证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相关账户的使用情况,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核实投资者账户使用是否实名、…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管理投资者证券和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托管投资者证券,选择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存管投资者资金。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根据与中国结算的清算交收结果等信息,办理与投资者之间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公示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佣金。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转户、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投资者信息安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持续了解投资者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为回访提供充分的人力与物质保障,保证必要的回访比例。证券公司可以委…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并及时进行反馈。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的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联系…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持续提升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水平,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对外公示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人员资质、产…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层级清晰、管控有效的组织体系,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分支机构风险管控。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自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正当利益与市场正常秩序。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选聘管理机制,加强背景调查工作,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业务或者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专业技能要求和合规管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机制。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应当重点考量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全面覆盖公司相关部门与分支机构,建立检查与问责机制,保障证券经纪业务规范、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独立、制衡的原则,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岗位设置和业务流程,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重要业务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加强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和交易连续性,避免对证券交易场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造成不当影响。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做到标识清晰,能够与其他机构、个人所属场所明显区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 第四十四条 证券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国务院规定的一定… 第四十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直接或者通过其关联机构、合作机构,在境内开展境外证券交易服务的营销、开户等活动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属于证券从业人员。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纪人管理的专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跨境证券经纪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其他证券公司的委托代为执行投资者指令、办理相应的清算交收。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开展的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存管证券公司投资者资金的规模、范围、业务模式等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