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机构投资者、金融资产超过一定金额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上述金额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确定。

证券公司发现投资者信息存疑的,应当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投资者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结算、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

证券公司使用其他金融机构采集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义务及相应的责任不因信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