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