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审核机制,核查投资者委托指令要素齐备性。证券公司委托指令审核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信息技术等手段,按规定对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投资者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