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管理投资者证券和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托管投资者证券,选择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存管投资者资金。

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与自有财产分别管理,并采取措施保障投资者证券和资金的安全、完整。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归入自有财产、擅自划出投资者账户;

违规将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冻结、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规为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和服务;

其他损害投资者证券和资金安全的行为。

中国结算、投保基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监控投资者证券和资金安全保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