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公示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佣金。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