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充分了解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
履行反洗钱义务;
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
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
开展投资者教育;
防范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活动;
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充分了解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
履行反洗钱义务;
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
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
开展投资者教育;
防范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活动;
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