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证券公司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还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了解受益所有人信息。投资者为金融产品的,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规定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投资者应当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上述信息,金融产品管理人还应当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投资者、金融产品管理人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