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全面覆盖公司相关部门与分支机构,建立检查与问责机制,保障证券经纪业务规范、安全运营。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其他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兼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常规稽核审计,对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分别规定常规稽核审计的频次,具体频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其他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兼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常规稽核审计,对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分别规定常规稽核审计的频次,具体频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